优酷原总裁杨伟东受贿被判7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20-11-11 03:30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优酷原总裁杨伟东受贿被判7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已关闭评论 字号:

摘要: 优酷原总裁杨伟东在担任优酷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55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在担任优酷总裁期间,杨伟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

优酷原总裁杨伟东在担任优酷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55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在担任优酷总裁期间,杨伟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55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杨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担任某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总裁期间,利用其全面运营、管理某等相关平台的职务便利,收受、索取业务合作单位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55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其作为公司职员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

2013年3月,杨伟东受古永锵邀请加入优酷土豆,先后担任优酷土豆集团高级副总裁、土豆总裁。此后,随着阿里巴巴文化娱乐集团的成立,杨伟东被任命为大优酷事业群总裁,兼任阿里音乐CEO。

2018年12月4日,根据举报,原阿里大文娱轮值总裁、优酷总裁杨伟东因经济问题,被警方带走配合调查。现任阿里大文娱轮值总裁、阿里影业董事长樊路远兼任优酷总裁。

杨伟东事件后,阿里大文娱轮值总裁、优酷总裁樊路远在给优酷全员信中表示:阿里对大文娱、对优酷、对内容产业投入的决心、信心、耐心都不会改变。

被告人杨某,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xx总裁,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公诉刑诉[2019]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钱列阳、陈建强到庭参加诉讼。其间,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担任某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总裁,其利用全面运营、管理某等相关平台的职务便利,收受、索取业务合作单位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1、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索取、收受合作单位天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魏某财物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予以关照。

2、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收受、索取业务合作单位“某传媒”负责人董某财物共计价值约人民币300万元,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予以关照。

3、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接受业务合作单位浙江某影视有限公司在杭州、海南等地安排的酒店住宿、疗养等(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予以关照。

4、2017年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以借款为名,收受业务合作单位某传媒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程某给付的返点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其中人民币200万元打入被告人杨某指定的账户中,后钱款用于购买理财。

5、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以借款为名,向合作单位某(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王某2索取人民币200万元,后该人民币200万元打入被告人杨某指定的账户中,用于购买理财。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勘验、检查笔录;手机勘验电子数据(移动硬盘1个)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愿意退赃,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从王某2处借的200万元属于正常借款,不应认定为贿赂款,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担任某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总裁期间,利用其全面运营、管理某等相关平台的职务便利,收受、索取业务合作单位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55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1.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索取、收受业务合作单位天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魏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提供关照。

2.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收受、索取业务合作单位“某传媒”负责人董某提供的价值共计约人民币300万元的钱款、服务等,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提供关照。

3.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接受业务合作单位浙江某影视有限公司在杭州、海南等地安排的酒店住宿、疗养等(价值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提供关照。

4.2017年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以借款为名,收受业务合作单位某传媒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程某给付的返点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证人王某1、魏某、于某、董某、徐某1、张某1、徐某2、邱某、吴某1、姚某、童某、方某、范某、陈某、程某、吴某2、孙某、鲁某、许某1、许某2、黎某、张某2、郝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任命邮件、银行回单、聊天记录、房屋验收表、房屋及物品交接表、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收据;车辆购置税资料;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工商登记信息、企业基础信用报告、酒店服务合作协议、住宿单据、交易记录、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情况说明;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5.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以借款为名,向业务合作单位某(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王某2索取人民币200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冻结了被告人杨某开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1××××1115账户内的人民币1400余万元。

(1)证人季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或2015年,其和杨某成为情人关系;2016年初,其买房子时向杨某借了50万元,2017年初,其还给了杨某55万元;2018年4、5月,其想换房子,就向杨某提出借款400万元,同年6月底,杨某说钱已经准备好了,其将其母亲聂某的招商银行账户发给杨某,几天后,有人分几笔向聂某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400万元;其觉得当时不是买房的好时机,所以收到钱后没有买房,其也告诉了杨某,准备先用钱进行理财,杨某同意,之后其以聂某的名义购买了400万元的理财产品;其没有出具借条给杨某等事实;

(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某(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上海某投资中心占股51%)的高级副总裁,2017年9、10月,某公司以4.2亿元的价格向某公司采购《xxxxxx绣》;2018年7月,杨某联系其称他朋友买房向他借钱,但他当时手头上钱不够,问其是否方便借给他,其当时手上也没有这么多钱,答应帮杨某想办法,杨某说他朋友大概借半年,让其直接转给他朋友;之后其向段某借钱,并将杨某朋友的收款账号发给了段某,由段某将钱转给杨某的朋友;其当时没有和杨某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约定利息;其送过T恤、健身器材、耳机、手机等物品给杨某等事实;

(3)证人段某的证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记录,证实其是某(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7月,王某2联系其称他朋友买房需要200万元,问其有没有钱可以借给他,其同意后王某2将对方的姓名、账号发给其,其转给了对方200万元;在其眼里这200万元是借给王某2的,即使王某2的朋友没有还钱给王某2,王某2也会将钱还给其的,所以其没有和王某2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交易记录显示2018年7月6日,段某转给聂某200万元的事实;

(4)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投资材料,证实聂某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记录,证实2018年5、6月,被告人杨某银行账户内有400万元以上的资金等事实;

(6)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冻结了被告人杨某开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1××××1115账户内的人民币1400余万元的事实;

优酷原总裁杨伟东在担任优酷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55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在担任优酷总裁期间,杨伟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55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杨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担任某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总裁期间,利用其全面运营、管理某等相关平台的职务便利,收受、索取业务合作单位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55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其作为公司职员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5年12月2日止)

2013年3月,杨伟东受古永锵邀请加入优酷土豆,先后担任优酷土豆集团高级副总裁、土豆总裁。此后,随着阿里巴巴文化娱乐集团的成立,杨伟东被任命为大优酷事业群总裁,兼任阿里音乐CEO。

2018年12月4日,根据举报,原阿里大文娱轮值总裁、优酷总裁杨伟东因经济问题,被警方带走配合调查。现任阿里大文娱轮值总裁、阿里影业董事长樊路远兼任优酷总裁。

杨伟东事件后,阿里大文娱轮值总裁、优酷总裁樊路远在给优酷全员信中表示:阿里对大文娱、对优酷、对内容产业投入的决心、信心、耐心都不会改变。

被告人杨某,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xx总裁,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公诉刑诉[2019]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钱列阳、陈建强到庭参加诉讼。其间,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担任某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总裁,其利用全面运营、管理某等相关平台的职务便利,收受、索取业务合作单位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1、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索取、收受合作单位天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魏某财物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予以关照。

2、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收受、索取业务合作单位“某传媒”负责人董某财物共计价值约人民币300万元,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予以关照。

3、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接受业务合作单位浙江某影视有限公司在杭州、海南等地安排的酒店住宿、疗养等(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予以关照。

4、2017年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以借款为名,收受业务合作单位某传媒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程某给付的返点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其中人民币200万元打入被告人杨某指定的账户中,后钱款用于购买理财。

5、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以借款为名,向合作单位某(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王某2索取人民币200万元,后该人民币200万元打入被告人杨某指定的账户中,用于购买理财。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勘验、检查笔录;手机勘验电子数据(移动硬盘1个)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愿意退赃,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从王某2处借的200万元属于正常借款,不应认定为贿赂款,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担任某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总裁期间,利用其全面运营、管理某等相关平台的职务便利,收受、索取业务合作单位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855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1.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索取、收受业务合作单位天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魏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提供关照。

2.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收受、索取业务合作单位“某传媒”负责人董某提供的价值共计约人民币300万元的钱款、服务等,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提供关照。

3.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接受业务合作单位浙江某影视有限公司在杭州、海南等地安排的酒店住宿、疗养等(价值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并在项目合作过程中为上述公司提供关照。

4.2017年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以借款为名,收受业务合作单位某传媒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程某给付的返点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证人王某1、魏某、于某、董某、徐某1、张某1、徐某2、邱某、吴某1、姚某、童某、方某、范某、陈某、程某、吴某2、孙某、鲁某、许某1、许某2、黎某、张某2、郝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任命邮件、银行回单、聊天记录、房屋验收表、房屋及物品交接表、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收据;车辆购置税资料;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工商登记信息、企业基础信用报告、酒店服务合作协议、住宿单据、交易记录、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情况说明;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5.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以借款为名,向业务合作单位某(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王某2索取人民币200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冻结了被告人杨某开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1××××1115账户内的人民币1400余万元。

(1)证人季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或2015年,其和杨某成为情人关系;2016年初,其买房子时向杨某借了50万元,2017年初,其还给了杨某55万元;2018年4、5月,其想换房子,就向杨某提出借款400万元,同年6月底,杨某说钱已经准备好了,其将其母亲聂某的招商银行账户发给杨某,几天后,有人分几笔向聂某的招商银行账户转账400万元;其觉得当时不是买房的好时机,所以收到钱后没有买房,其也告诉了杨某,准备先用钱进行理财,杨某同意,之后其以聂某的名义购买了400万元的理财产品;其没有出具借条给杨某等事实;

(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某(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上海某投资中心占股51%)的高级副总裁,2017年9、10月,某公司以4.2亿元的价格向某公司采购《xxxxxx绣》;2018年7月,杨某联系其称他朋友买房向他借钱,但他当时手头上钱不够,问其是否方便借给他,其当时手上也没有这么多钱,答应帮杨某想办法,杨某说他朋友大概借半年,让其直接转给他朋友;之后其向段某借钱,并将杨某朋友的收款账号发给了段某,由段某将钱转给杨某的朋友;其当时没有和杨某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约定利息;其送过T恤、健身器材、耳机、手机等物品给杨某等事实;

(3)证人段某的证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记录,证实其是某(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7月,王某2联系其称他朋友买房需要200万元,问其有没有钱可以借给他,其同意后王某2将对方的姓名、账号发给其,其转给了对方200万元;在其眼里这200万元是借给王某2的,即使王某2的朋友没有还钱给王某2,王某2也会将钱还给其的,所以其没有和王某2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交易记录显示2018年7月6日,段某转给聂某200万元的事实;

(4)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投资材料,证实聂某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5)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记录,证实2018年5、6月,被告人杨某银行账户内有400万元以上的资金等事实;

(6)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冻结了被告人杨某开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1××××1115账户内的人民币1400余万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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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 03: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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