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播放《微微一笑很倾城》被判侵权须赔优酷网两百万元

2021-03-11 13:29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乐视网播放《微微一笑很倾城》被判侵权须赔优酷网两百万元已关闭评论 字号:

摘要: 3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乐视网侵犯了优酷网对《微》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乐视网赔偿优酷网200万元。乐视网不服判决...

3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北京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乐视网侵犯了优酷网对《微》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乐视网赔偿优酷网200万元。乐视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乐视网上诉称,一审判决确定的200万元明显畸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微》剧的作品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发生于该剧的热播期等因素,并据此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北京海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优酷网诉称,《微》剧于2016年8月22日在东方卫视、江苏卫视首播,2016年8月24日在安徽卫视全国跟播,2017年3月15日在日本播出。优酷网系该剧的作品相关权利人,经调查发现,被告乐视网未经优酷网许可擅自在网站中播出涉案作品剧集。

优酷网称,乐视网播放涉及到多个端口,包括电脑、安卓和苹果设备,这些终端在与互联网连接后,即可实现网上观看。优酷网认为,乐视网通过存储、直播、回看等功能直接播放上述作品,其覆盖范围、传播方式、收看群体极为广泛,而涉案作品正在热播期,乐视网违法传播行为已经给优酷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优酷网认为乐视网的行为恶劣,主观恶意明显,属于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乐视网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查明,《微》剧片尾署名本剧版权归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同时署名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合一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本案优酷网)所有。

2015年7月,优酷网(合同甲方)与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了《影视作品授权合同》,双方约定:合作节目指的是乙方原始所有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转授权的节目内容,按照本协议规定,由乙方许可甲方向用户播出或以任何方式转授权给第三方,并可在授权领域进行维权的视听作品。甲方有权转授权及在本协议授权范围内以甲方名义独立追究盗版者的侵权责任的权利。本协议项下的授权费用为200万元每集,共计6400万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优酷网提交的网页打印件显示该剧收视率在全国范围排名进入前五,平均每集排名前三,并在国外也曾播出,该剧曾获得“年度题材创新剧作奖”,优酷网播出该剧后收视达到230亿次,粉丝数达到574万。乐视网页端播放量达到3680.8万次。

优酷公司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对该剧在乐视网相关终端上使用的情况进行公证取证,公证书显示,在网页端、苹果iPad端、安卓手机端播放涉案电视剧,在节目播放前,乐视网设置了广告。乐视网认为其已经删除了涉案视频,优酷公司认可,并撤回了要求删除的请求。乐视网认为其仅提供三天回看服务,结束就删除。

被告乐视网提交了《乐视网与安徽卫视合作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进行视频合作,安徽卫视向乐视网授权2016年常规电视节目视频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安徽卫视频道节目直播(仅限于安徽卫视自制节目播出时段),乐视网自动拥有前述节目直播、点播、轮播、下载权利以及行使该权利所必须的相关权利,以替换安徽电广播电视台未实际创作的已授权乐视公司的《我为歌狂》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协议后附《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授权安徽卫视2016年期间播出的常规节目,授权权利为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节目包括《鸿运当头》《好运属于你》等,及安徽卫视频道直播(仅限安徽卫视自制节目播出时段)。

乐视网也提交了涉案节目的片尾署名,该署名为本剧完整版权归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乐视网认为根据该权属情况,优酷网无权提起诉讼。乐视网认为其根据该合作补充协议可以直播涉案节目,但优酷网不认可,同时乐视网主张直播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而优酷网则认为直播属于信息网络传播的一种。优酷网认为涉案节目既可以直播,也可以在乐视网上回看,说明乐视公司存储了涉案作品。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涉案作品片尾署名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著作权人,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又将该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优酷网,故本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于优酷网。

被告乐视公司通过案外人获得的是安徽电视台自有节目的转播权,协议中并未明确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节目是否许可直播,因涉及到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不可擅自处分他人合法财产权益。被告乐视公司不仅提供在线直播服务,还提供回看服务,其提供回看服务,势必在其服务器上存储涉案作品的复制件,该行为构成侵权。因此,海淀区法院认为乐视公司侵犯了优酷公司对《微》剧之信息网络传播权。

海淀区法院认为,综合考虑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播放集数、热播程度、知名度等情况,认为涉案作品知名度较高,被告提供回看服务时尚在热播期内,播放集数较多,传播范围达到千万级别,应适当提高判赔数额,但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不再全额支持。

2018年12月12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乐视网赔偿优酷网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一审宣判后,乐视网不服并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乐视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乐视公司向优酷公司赔偿102422元,并由优酷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乐视网认为,一审法院已查明,优酷网获得《微》剧权利的授权费用共计6400万元,该剧播出后收视率达到230亿次,乐视公司在网页端、苹果iPad、安卓端播放《微》剧的播放量达到3680.8万次。因此,优酷公司通过版权购买行为为每一次点击量付出的对价应为6400万元/230亿次,由于乐视公司所有作品均在一个服务器上,所以查明的播放量是所有端口之总和,因此,应按照播放量3680.8万次与每一次点击量对价的总和作为乐视网给优酷网造成的损失,应为10余万元,即使将3个端口分别计算,也仅为30余万元。在乐视网造成的损失可以计算的情形下,应当优先按照损失认定赔偿数额,一审判决确定的200万元明显畸高,故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该院审理后认为,乐视网主张应该按照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并提出了相应的计算方式。但优酷公司为《微》剧支付的授权费用6400万元,与点击量无关,因此乐视网的计算方式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用于计算其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微》剧的作品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发生于该剧的热播期等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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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1日 13: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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