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查查App显示,8月26日,艾米斯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公开,案号(2021)京民申3859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显示,再审申请艾米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优酷公司委托创作合...
企查查App显示,8月26日,艾米斯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公开,案号(2021)京民申3859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显示,再审申请艾米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优酷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艾米斯传媒(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艾米斯公司诉称,2015年9月,被告优酷公司委托其制作名为《午夜计程车》第二季的网络剧,并约定节目制作费用5400000元,若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制作成本增加,则在得到被告确认后,增加的成本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拍摄、制作过程中,由于一系列原因,导致制作成本超出被告原预算。针对超预算事宜,原告多次通过邮件、电话向被告进行催款,要求被告尽快支付所剩款项。然被告全盘否认6340000元的制作费预算,拒绝支付超支部分的款项。故上诉请求确认判令被告按约就上述拖欠款项总计1951626.38元及相应利息,与原告签署补充协议并支付。
被告优酷公司辩称,双方均签署协议且盖章,金额为540万,被告已经完成了付款义务,被告未收到原告提供相应票据及增加成本的申请,因此不予认可增加的费用。法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交相应的预算细项及得到甲方确认,现原告主张增加预算并要求优酷公司承担这部分费用,但优酷公司不认可,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艾米斯公司提出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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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27日 06: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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