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测电子: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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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442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

民币普通股不超过2,000.00万股,于2016年1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统、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测试系统、计算机测控系统集成、机电自动化设备的研发、

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太阳能、锂电池及其它新能源测试系统、电源测试系统的研

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芯片设计、半导体测试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

服务;相关计量检测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

除外);电子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彭骞、陈凯、胡隽、柯常进、沈亚非、黄力波、朱建华、

武汉科技创新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鼎龙泰豪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比邻健康产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武汉精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武汉精锐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持有的原武汉精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出

资额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其出资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于2013年1月22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3)第710008号”《验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78,129,951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中普通股

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者取得控制权的,公司应当披露由非关联董事表决作出的董事会

决议、非关联股东表决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股东对其所持股份锁定期有更长时间约定或承诺的,以其约定或承诺为准。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有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及披露事项本章程没有规定的,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定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

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

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

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若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

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述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第三款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三款或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三款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

并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项进行审批,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有权追究违规操作个人和机构的法律

性,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对外担保行为。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批。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第四项、第

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

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

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

还应当同时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必需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议事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投票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大会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

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表决;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

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

对得票数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的董事(独立

董事)或者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不足出席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的董事(独立董事)或者非由职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上述所列情形之一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才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两个月

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拟辞职独立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公司

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

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

短,以及与公司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

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案,重大关联交易、担保、贷款方案,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审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

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

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做出具体

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董事会议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并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当及时披露。

其他关联人。已按照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项或本款第一项的规定履行相关义

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标准,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将该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

况下,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就相关交易事项可

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

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

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联交易及其他事项,由总经理或其组织经营管理层讨论决定。超出总经理或其组织经

营管理层授权范围的,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本章程相关规定审批;

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

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工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审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

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高级

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

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2日以专人送达、

监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

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董事会可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3,000万元

人民币;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根据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20%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各期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确需调整的,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和

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且1/2以上独立董事、1/2以上外

部监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提案中需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具体原因,相关提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

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1/2以上同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应同时电话通知被送达人,被

送达人应及时传回回执,被送达人传回回执之日为送达日期,若被送达人未传回或未

及时传回回执,则以传真发出之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

以邮件发送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以电话通知当日为送达日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第二百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第二百零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定执行;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达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足”、“过半数”不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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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25日 20: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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