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诉租号玩”后台交易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2-06-27 11:29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优酷诉租号玩”后台交易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已关闭评论 字号:

摘要: 1.刀锋公司正是借助了优酷公司所具有的广泛会员用户和非会员用户基础,利用部分用户意图通过租赁账号来获取不当利益的心理,使被诉平台获得了大量用户专门从事会员账号租赁并据此牟取高额收益。即使最终的账号租赁由用户实施,但刀锋公司搭建被诉平台、设置影视租赁专区,为视频...

1.刀锋公司正是借助了优酷公司所具有的广泛会员用户和非会员用户基础,利用部分用户意图通过租赁账号来获取不当利益的心理,使被诉平台获得了大量用户专门从事会员账号租赁并据此牟取高额收益。即使最终的账号租赁由用户实施,但刀锋公司搭建被诉平台、设置影视租赁专区,为视频行业普遍禁止的账号租赁行为提供了条件,显然违背了视频行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

2.被诉平台均以“租号”为主营业务,其不可能不知晓优酷公司的会员服务以及针对会员帐号设置的限制和规则,即会员帐号不得租用、借用、转让、分享或售卖,但其仍提供了会员账号租赁的平台。同时,还通过商户、分销商、赔付、保险、限时货架、小喇叭、畅享卡等服务项目,以此提高出租方实现账号租赁的交易机会,上述情形均表明刀锋公司显然具有主观过错。

3.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一方面破坏了优酷公司基于经营自主权对会员帐号所做的限制,另一方面亦导致普通用户无需向优酷公司支付会员费用,或以观看广告为代价获取免费视频,而可以通过租赁帐号的方式获得优酷公司提供的会员视频资源,不仅破坏了优酷公司视频网站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也使得优酷公司的交易机会、会员收入及用户流量等受到实质影响,即直接损害了优酷公司基于视频服务所产生的经营收益。从长远来看,被诉行为也将逐步降低市场竞争活力,破坏竞争秩序和机制,阻碍网络视频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最终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

4.由于优酷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刀锋公司的侵权获利无法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第一,被诉平台以租号为主要业务,刀锋公司应当知晓优酷公司的会员服务以及针对会员帐号设置的限制和规则,但其仍提供租号平台用于营利,主观过错明显;第二,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不仅造成优酷公司相关会员收入减少,也造成其流量损失;第三,被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涉及苹果端刀锋平台App、安卓端租号玩App和租号玩网站三个平台,其中第三方网站显示安卓端租号玩App下载量达2570万余次;第四,刀锋公司围绕租号服务提供了多项收费服务;第五,苹果端刀锋平台App中共存在141个与优酷会员账号租赁相关的商品,最近租赁次数共46505次;安卓端租号玩App中共存在260个与优酷会员账号租赁相关的商品,近期交易共45460次;租号玩官方网站中共存在180个与优酷会员账号租赁相关的商品,近期交易共39677次;部分商品所含有的服务项目对交易次数有所影响;第六,刀锋公司提供的后台交易数据虽然存在部分瑕疵,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刀锋公司的获利情况,具有一定参考性;第七,被诉平台亦提供其他视频网站的会员帐号、游戏帐号的租赁服务。

优酷公司运营优酷视频网站和优酷视频App,用户付费后成为优酷会员,会员可以免广告观看视频或观看会员免费视频。会员付费制度是其网站固有的商业模式和维持相关视频业务的经营手段,也是优酷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优酷网站的服务协议及会员服务协议中均明确约定禁止转租的基本原则。

优酷公司认为,刀锋公司在其运营的苹果端“刀锋平台”、安卓端、PC端“租号玩”平台(以下简称被诉平台)中的影视专区提供优酷会员账号租赁服务,并从中获取高额利益,前述行为严重破坏了优酷公司的会员管理制度、商业利益及商业模式,给优酷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适用反不正当法第二条评判被诉行为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法律对被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被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三是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被诉行为受到了损害。本案中,被诉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特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对于该项因素无需赘述;对于其他考虑因素,一审法院结合涉案事实分析如下。

刀锋公司作为被诉平台的运营者,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应当接受商业道德规范的约束,秉持善意、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欺骗他人。根据优酷公司提交的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哔哩哔哩会员服务协议,可以确认视频网站用户账号一人一号、会员账号禁止转租、转借是现阶段视频行业的基本商业规则,视频网站基于其会员管理制度,进一步辅助其作出资源采购、广告投放等商业决策。

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一方面使得意图使用会员权限的用户假借别人之名,使用优酷网站的会员服务;另一方面,也促使出租方为了扩大租号收益而出现一人利用不同身份注册、囤积多个会员账号的情形。刀锋公司正是借助了优酷公司所具有的广泛会员用户和非会员用户基础,利用部分用户意图通过租赁账号来获取不当利益的心理,使被诉平台获得了大量用户专门从事会员账号租赁并据此牟取高额收益。即使最终的账号租赁由用户实施,但刀锋公司搭建被诉平台、设置影视租赁专区,为视频行业普遍禁止的账号租赁行为提供了条件,显然违背了视频行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

被诉平台均以“租号”为主营业务,其不可能不知晓优酷公司的会员服务以及针对会员帐号设置的限制和规则,即会员帐号不得租用、借用、转让、分享或售卖,但其仍提供了会员账号租赁的平台。同时,还通过商户、分销商、赔付、保险、限时货架、小喇叭、畅享卡等服务项目,以此提高出租方实现账号租赁的交易机会,上述情形均表明刀锋公司显然具有主观过错。

刀锋公司虽主张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优酷会员帐号均系其平台中的用户提供。但其提交的证据或者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或者仅提交了个别用户上传账号的情况,尚无法证明其平台中的整体情况。即便涉案优酷会员帐号为用户提供,亦不影响本案对被诉平台所实施的被诉行为性质的判断,故对于刀锋公司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根据涉案公证书,刀锋公司通过在每笔订单中向出租方收取15%-20%的手续费(最低收费为0.35元)以及3%的支付宝提现手续费,可以从账号租赁交易中直接获取经济收益;同时刀锋公司还通过商户、分销商、赔付、保险、限时货架、小喇叭、畅享卡等服务项目,向出租方收取服务费,并通过上述服务扩大交易规模、吸引用户流量,进一步通过流量变现获得收益。故刀锋公司通过优酷会员帐号租赁服务,为自己带来直接收益或流量收益,取得了本不享有的竞争优势。

优酷公司作为互联网视频行业的经营者不仅需要投入高昂费用以获取优质视频资源,同时亦需负担视频存储所需的服务器、带宽等等其他成本用于经营。为持续向用户提供高质量的视频资源,优酷公司针对不同类型的用户采取差异化的经营策略。如本案证据显示,优酷公司制定了相应的会员标准和会员规则,成为会员后,会员可享受对应的特权。同时,优酷公司亦通过与用户的服务协议等约定,结合技术手段对相关会员帐号的使用范围予以明确限定,如不得出借或分享他人使用;通过任何非优酷官方或授权途径获得的优酷VIP会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租用、借用、分享、受让等方式获得)、恶意利用或破坏优酷VIP会员活动获得的会员服务,均不受相关保护。优酷公司正是通过前述正当经营行为,向用户提供付费会员服务或通过投放广告收取广告费,以获得相关的合法权益。这种合法权益为市场所需,亦符合市场的激励机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

如前所述,根据优酷公司涉案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会员用户显然指个人用户,且会员帐号以租用、借用、转让、分享或售卖等以商业为目的的使用形式均在禁止范围之内。优酷公司对于会员用户类型、使用场景等进行限制,既是其为经营活动得以顺利、安全开展而进行的必要设置,亦不会对消费人数和消费时间有限的个人用户所获得的在线视频服务产生根本影响。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一方面破坏了优酷公司基于经营自主权对会员帐号所做的限制,另一方面亦导致普通用户无需向优酷公司支付会员费用,或以观看广告为代价获取免费视频,而可以通过租赁帐号的方式获得优酷公司提供的会员视频资源,不仅破坏了优酷公司视频网站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也使得优酷公司的交易机会、会员收入及用户流量等受到实质影响,即直接损害了优酷公司基于视频服务所产生的经营收益。从长远来看,被诉行为也将逐步降低市场竞争活力,破坏竞争秩序和机制,阻碍网络视频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最终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

关于刀锋公司认为优酷公司对用户使用账号的相关限制是格式条款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优酷公司虽在协议中对使用主体、使用平台、使用方式和目的等方面进行了限制,但并未排除个人用户获得会员视频服务的主要权利,亦无加重此类用户责任之情形;且刀锋公司也无权据此否定其实施被诉行为的主观恶意,亦无法抗辩其行为合法正当。对于其该项抗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

优酷公司要求刀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优酷公司提出了四种计算方式;刀锋公司则认为应当以其提供的后台交易数据所反应的获利情况计算赔偿数额。

针对优酷公司的相关意见,一审法院考虑到:计算方式一中优酷公司使用的“近期”交易次数,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交易次数的情况,但“近期”具体针对多长时间尚缺乏证据证明;计算方式二、四中优酷公司使用的10%、1%的比例数字为假设,缺乏事实依据;计算方式三虽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被诉平台的交易订单数量等同于优酷公司损失的交易数量缺乏证据支持。故优酷公司所提出的计算方式因缺乏事实基础而无法采信,亦难以据此确定其因本案被诉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数额。

针对刀锋公司的相关意见,刀锋公司提交的后台交易记录虽存在部分瑕疵,但是从交易记录反应的整体交易情况来看,该交易记录具有一定可参考性。根据交易记录,刀锋公司在2016年10月至2019年9月间获取的手续费共计130670.21元,如果按照该金额计算赔偿数额,将与被诉行为给优酷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明显不匹配,故无法依据刀锋公司的侵权获利来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基于此,由于优酷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刀锋公司的侵权获利无法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第一,被诉平台以租号为主要业务,刀锋公司应当知晓优酷公司的会员服务以及针对会员帐号设置的限制和规则,但其仍提供租号平台用于营利,主观过错明显;第二,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不仅造成优酷公司相关会员收入减少,也造成其流量损失;第三,被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涉及苹果端刀锋平台App、安卓端租号玩App和租号玩网站三个平台,其中第三方网站显示安卓端租号玩App下载量达2570万余次;第四,刀锋公司围绕租号服务提供了多项收费服务;第五,苹果端刀锋平台App中共存在141个与优酷会员账号租赁相关的商品,最近租赁次数共46505次;安卓端租号玩App中共存在260个与优酷会员账号租赁相关的商品,近期交易共45460次;租号玩官方网站中共存在180个与优酷会员账号租赁相关的商品,近期交易共39677次;部分商品所含有的服务项目对交易次数有所影响;第六,刀锋公司提供的后台交易数据虽然存在部分瑕疵,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刀锋公司的获利情况,具有一定参考性;第七,被诉平台亦提供其他视频网站的会员帐号、游戏帐号的租赁服务。综上,一审法院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为120万元。关于优酷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对于公证费中的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优酷公司虽未提交律师费相关证据,但考虑到确有律师出庭,且律师的参与对于本案诉讼顺利进行起到重要作用,故对于律师费部分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以及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安徽省刀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二、驳回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优酷公司提交的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哔哩哔哩会员服务协议,可以确认视频网站用户账号一人一号、会员账号禁止转租、转借是现阶段视频行业的基本商业规则,视频网站基于其会员管理制度,进一步辅助其作出资源采购、广告投放等商业决策。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一方面使得意图使用会员权限的用户假借别人之名,使用优酷网站的会员服务;另一方面,也促使出租方为了扩大租号收益而出现一人利用不同身份注册、囤积多个会员账号的情形。刀锋公司正是借助了优酷公司所具有的广泛会员用户和非会员用户基础,利用部分用户意图通过租赁账号来获取不当利益的心理,使被诉平台获得了大量用户专门从事会员账号租赁并据此牟取高额收益。即使最终的账号租赁由用户实施,但刀锋公司搭建被诉平台、设置影视租赁专区,为视频行业普遍禁止的账号租赁行为提供了条件,显然违背了视频行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

被诉平台均以“租号”为主营业务,其不可能不知晓优酷公司的会员服务以及针对会员帐号设置的限制和规则,即会员帐号不得租用、借用、转让、分享或售卖,但其仍提供了会员账号租赁的平台。同时,还通过商户、分销商、赔付、保险、限时货架、小喇叭、畅享卡等服务项目,以此提高出租方实现账号租赁的交易机会,上述情形均表明刀锋公司显然具有主观过错。

刀锋公司虽主张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优酷会员帐号均系其平台中的用户提供。但其提交的证据或者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或者仅提交了个别用户上传账号的情况,尚无法证明其平台中的整体情况。即便涉案优酷会员帐号为用户提供,亦不影响本案对被诉平台所实施被诉行为性质的判断,故刀锋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涉案公证书,刀锋公司通过在每笔订单中向出租方收取15%-20%的手续费(最低收费为0.35元)以及3%的支付宝提现手续费,可以从账号租赁交易中直接获取经济收益;同时刀锋公司还通过商户、分销商、赔付、保险、限时货架、小喇叭、畅享卡等服务项目,向出租方收取服务费,并通过上述服务扩大交易规模、吸引用户流量,进一步通过流量变现获得收益。故刀锋公司通过优酷会员帐号租赁服务,为自己带来直接收益或流量收益,取得了本不享有的竞争优势。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优酷公司作为互联网视频行业的经营者,不仅需要投入高昂费用以获取优质视频资源,同时亦需负担视频存储所需的服务器、带宽等等其他成本用于经营。为持续向用户提供高质量的视频资源,优酷公司针对不同类型的用户采取差异化的经营策略。如本案证据显示,优酷公司制定了相应的会员标准和会员规则,成为会员后,会员可享受对应的特权。同时,优酷公司亦通过与用户的服务协议等约定,结合技术手段对相关会员帐号的使用范围予以明确限定,如不得出借或分享他人使用;通过任何非优酷官方或授权途径获得的优酷VIP会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租用、借用、分享、受让等方式获得)、恶意利用或破坏优酷VIP会员活动获得的会员服务,均不受相关保护。优酷公司正是通过前述正当经营行为,向用户提供付费会员服务或通过投放广告收取广告费,以获得相关的合法权益。这种合法权益为市场所需,亦符合市场的激励机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

根据优酷公司涉案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会员用户显然指个人用户,且会员帐号以租用、借用、转让、分享或售卖等以商业为目的的使用形式均在禁止范围之内。优酷公司对于会员用户类型、使用场景等进行限制,既是其为经营活动得以顺利、安全开展而进行的必要设置,亦不会对消费人数和消费时间有限的个人用户所获得的在线视频服务产生根本影响。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一方面破坏了优酷公司基于经营自主权对会员帐号所做的限制,另一方面容易导致普通用户无需向优酷公司支付会员费用,或以观看广告为代价获取免费视频,而选择通过租赁帐号的方式获得优酷公司提供的会员视频资源,这不仅破坏了优酷公司视频网站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也使得优酷公司的交易机会、会员收入及用户流量等受到实质影响,即直接损害了优酷公司基于视频服务所产生的经营收益。从长远来看,被诉行为也将逐步降低市场竞争活力,破坏竞争秩序和机制,阻碍网络视频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最终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

因此,刀锋公司的被诉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优酷公司要求刀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优酷公司主张的计算方式均难以确定其因本案被诉行为所受的实际损失数额,一审法院对此已进行论述,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至于刀锋公司有关根据其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的主张,刀锋公司提交的后台交易记录虽存在部分瑕疵,但是从交易记录反应的整体交易情况来看,该交易记录具有一定可参考性。根据交易记录,刀锋公司在2016年10月至2019年9月间获取的手续费共计130670.21元,如果按照该金额计算赔偿数额,与在案证据能够初步证明的被诉行为给优酷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明显不匹配,故无法依据刀锋公司的侵权获利来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此种情况下,由于优酷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刀锋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一审法院结合本案证据情况,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其相关论述详尽,说理充分,二审法院认定其酌定的赔偿数额12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尚无明显不当,故均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至于优酷公司上诉主张本案与其他案件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存在裁判尺度不一致问题,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优酷公司所述的其他案件具体情况与本案并不相同,其裁判情况对本案并无当然拘束力,故对其该主张,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优酷公司、刀锋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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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27日 11: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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