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天(11月25日)上午,杭州市临平法院开庭一起案件,院长刘波亲自担任审判长。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信息公司)、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网络公司),被告是杭州某网络公司,案由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今天(11月25日)上午,杭州市临平法院开庭一起案件,院长刘波亲自担任审判长。
这起案件的原告是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信息公司)、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网络公司),被告是杭州某网络公司,案由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优酷信息公司系国内知名影视网站“优酷网”的注册备案者,原告优酷网络公司系“优酷”客户端软件的著作权人,两原告共同经营优酷网,通过会员模式和付费点播模式带来的收入来弥补购买正版资源带来的运营成本。
原告优酷网络公司系“优酷”系列图文商标的注册所有权人,优酷信息公司经优酷网络公司授权取得普通使用许可及共同维权权利,在两原告共同长期、大量、持续、广泛的使用和宣传下,优酷品牌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两原告主张被告某网络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出售“追剧播放器”、“万能追剧播放器”等多款侵权影视App的激活码等商品,购买激活码即可播放两原告优酷网全站所有包含VIP权限视频、付费视频在内的所有视频,并通过技术手段去除了片头和暂停广告,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对二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于商品详情中大量使用两原告商标标识,使用户误以为侵权影视与原告公司存在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两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
庭审中,围绕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以及若侵权行为成立,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及辩论。
法院认为,通过购买某网络公司案涉店铺商品,取得下载链接或邀请码、激活码下载安装的案涉被控侵权软件,可以免费观看优酷同期独播或会员专享视频,且该些视频均已去除片头和暂停广告。被告明知案涉软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去除广告及免费观看功能,仍旧销售侵权软件的行为,妨碍和破坏了两原告提供的优酷平台视频服务的正常运行,截取了优酷平台的潜在用户资源,进而降低了两原告通过合法商业模式获得的广告及会员收入,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同时,被告在商品链接中使用与原告“优酷”系列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当庭宣判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2万元、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
院长说,本案系典型的通过技术手段规避会员制运营模式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两原告通过“免费视频+广告”、“VIP会员”等商业模式提供在线点播服务符合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也有利于视频行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然而,通过技术手段非法窃取正版视频网站内容资源的行为,不仅造成正版视频网站用户及流量被大量窃取,严重影响视频行业绿色、健康、有序的行业生态,也不利于“为正版影视资源付费”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因此,应当建立视频行业正版秩序,引导经营者树立合法经营的正确理念和规则意识,保护视频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利益双赢而非“不劳而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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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7日 18: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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