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公司存在何种过错编剧在解约时不退全部稿酬?

2023-06-18 17:56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影视公司存在何种过错编剧在解约时不退全部稿酬?已关闭评论 字号:

摘要: 在往期的文章当中,笔者曾对委托人的验收权进行过探讨。我们知道,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属于定作承揽合同,即编剧要按照委托人的构思、要求创作剧本,对于创作完成的剧本是否满意委托人享有决定权。当编剧向委托方提交剧本后,委托方有修改建议的权利,对最终定稿也有终审权。基于这样...

在往期的文章当中,笔者曾对委托人的验收权进行过探讨。我们知道,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属于定作承揽合同,即编剧要按照委托人的构思、要求创作剧本,对于创作完成的剧本是否满意委托人享有决定权。当编剧向委托方提交剧本后,委托方有修改建议的权利,对最终定稿也有终审权。基于这样的合同关系,编剧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那么由此而引发纠纷导致合同解除时,编剧已经取得的稿酬又该如何处置?

“1.1.1项目前期及剧本初创阶段为项目第一阶段(以下简称“第一阶段”),乙方完成该项目的介绍及招商PPT、项目全部24集剧本的分集大纲、项目前1-3集完整剧本,须取得甲方及三大互联网视频播出平台之一(爱奇艺、优酷、腾讯)的认可后(以甲方出具的书面文件及平台出具文字认可的审读意见为准),视为本协议第一阶段履行完毕……”。

“1.3乙方交付第一阶段(即前三集剧本及24集大纲)第一稿应在甲方支付乙方第一笔款项45个自然日以内,修改直至通过平台认可和甲方书面认可为止,修改期限应在乙方自接到甲方的修改通知之日起计算,每次修改时限不能超过3个自然日。”

“2.1.1第一阶段:费用共计600000元,其中甲方承担400000元,乙方承担200000元。具体费用支付情况如下:

(1)本协议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300000元。(2)乙方完成该项目的介绍及招商PPT、项目全部24集剧本的分集大纲、项目前1-3集完整剧本,并取得甲方及三大互联网视频播出平台之一(爱奇艺、优酷、腾讯)的认可后(以甲方书面认可和平台出具文字认可的审读意见为准),乙方将上述工作完成情况告知甲方,经甲方核实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阶段剩余的人民币100000元。”

“5.1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任何一方未全面履行本协议指定的安排或对本协议任何一项或多项的条款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018年1月12日,甲向乙支付300000元。2018年2月23日,乙向甲发送了某剧本前3集剧本及24集分集大纲;同日,甲对乙提出剧本修改意见。2018年3月5日,乙又向甲发送修改后的前3集剧本及剧本总纲,但分集大纲的修改稿未提交,后甲再次提出修改意见。2018年3月6日、7日、8日,甲又陆续提出修改意见。2018年3月11日,乙发送修改后的人物小传。2018年3月13日,乙发送修改后的写作大纲、人物小传给甲。2018年3月18日,甲给出写作大纲的修改意见,2018年3月19日,乙发送某剧本人物小传及剧情大纲、写作大纲给甲,但未交付前三集剧本及分集大纲。2018年3月21日,甲提出要求“协商退款”。后甲将乙诉致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创作费300000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签订后,甲依协议约定于2018年1月12日履行了向乙支付300000元剧本创作费的义务。但乙于2018年3月19日向甲交付写作大纲、剧情大纲、人物小传,距甲向乙交付第一笔款项已经超过45日,乙已经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现甲起诉请求解除与乙签订的剧本委托创作协议,乙同意解除,故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同时乙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返还300000元剧本创作费。

后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但关于稿费退还的问题,二审法院作出了不同的评判。二审法院认为,尽管乙对剧本进行了反复修改工作,但其作品仍未能得到甲及平台的审核通过,致使剧本创作的目的落空,乙未能完成其剧本创作的基本义务,故乙对造成合同解除的局面存在较大过错。但同时,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不同于一般委托合同,其合同标的是对影视剧本的创作,最终体现为一种智力成果,对该成果的考量受到审核人审美品味、生活阅历、知识积淀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主观性、多样性及不确定性。甲在选择剧本创作人前,应当对创作人的文笔、文风、经验水平是否符合要求等有初步的认识和合理预期,且在乙的后续创作中,甲不断提出修改意见,且提出的修改意见摇摆不定,这也是造成剧本创作遭遇困难的原因之一。因此,甲对造成本案纠纷也应负一定责任。考虑到合同约定、双方过错责任大小、乙凝结于作品中的劳动价值及甲应当承担的合理风险等因素,甲要求乙全额返还已支付稿费,依据不足。甲支付的首笔款项300000元,对应的乙的义务为在45个自然日内交付前三集剧本及24集分集大纲第一稿。从2018年1月12日,甲向乙支付300000元起算,至2018年2月23日乙向甲交付第一稿为止,并没有超过45个自然日。综合前述因素,二审法院认为,乙返还甲20万元较为妥当。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之所以产生不同的评判,最关键的地方在于对合同解除的责任如何划分及争讼合同解除后产生何种法律效果有着不同的看法。本案当中,应该说,一审法院对于事实的认定并不足够准确,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乙应当在甲支付剧本创作费后的45个自然日内,交付第一阶段稿件,且这个稿件应修改直至通过平台认可和甲书面认可为止。对合同约定这样的一种解读,其实是对乙极其不利的。

首先,委托人的验收权应当合理使用。基于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性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地位其实并不对等,且该种不对等将依托于委托人对剧本内容的验收权而被放大。换言之,乙要完成某阶段性工作,必须得到甲的认可。但对该工作成果的价值考量,受委托人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剧本创作一直不认可时,受托人将陷入极其被动的局面。此时,对于受托人是否存在违约,要综合实际情况考察,而不能只片面的看结果。在本案中,虽然乙交付的剧本从始至终没有得到甲的认可,但乙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纵使有些许违约或是履行瑕疵,但那也是基于甲方多次提出修改意见亦或意见摇摆不定所产生的。故此,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矫正,实则是对委托人验收权的一种规制,使其不得滥用,这也符合平等、诚实信用等合同原则。

其次,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履约能力应有合理期待。委托人在选定受托人之前,对受托人的履行能力应有合理认知,双方签订委托创作合同也是建立在自愿的原则基础之上,因此受托人无法交出令委托人满意的工作成果,也是委托人应当承担的合理风险。亦即本案中即使甲方的确对于剧本创作内容不满意,经过多次修改以后失去了对乙方的耐心,据此认为是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目的落空,主张解除合同,也不能完全认定责任全在乙方。诚然,乙方未能完成剧本创作的合同义务,这是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从而造成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但究其内在,甲方在最初选定剧本受托方之前,也应当对乙方的创作能力、文学素养等有初步认识,这样才能对乙方的创作成果有合理的期待,从而提出准确合理的修改意见。二审法院在此角度上,亦认为甲对于合同解除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后,受托人的劳动价值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全盘否定。纵使受托人不能交出得到委托人认可的作品,但其确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付出过大量时间、精力,也负担了相应的成本。在此基础上,若在合同解除后,让受托人全额退款,其实是有失公平的。本案当中,乙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一直在配合甲,按照甲的意见不断修改稿子。因此,并不能因为甲对于乙工作成果的不认可,就认为乙方工作毫无价值。俗话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乙在履行合同过程当中,反反复复修改多次,虽然均未达到甲的心理预期,但确也耗费了其大量精力,凝结了其智力成果。二审法院也对其工作价值予以了肯定。

综合上述因素,二审法院对于一审判决做出了改判,这样的判决其实也带给我们启发。实务中,作为“金主爸爸”的委托人一般是公司,相对于受托人往往是编剧个人而言,委托人对合同条款的制定,以及合同的履行均具有较大话语权。但这并不表明,委托人可以基于其主观意志而滥用委托人验收权,也不代表受托人不能交付令委托人认可的成果就要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在司法审判当中,法官也会综合考量合同双方的关系,对合同条款进行合理解释,使受到不利益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应有保障。

优酷会员5.9元/月,8.9元/2个月,请点本站上边链接购买

2023年06月18日 17:56:09

 

随机账号机器密码:
79Z KP59tq466Bmvb
70FL761 OR61rb202Zlvr
80VC017jzR DL41pi725Ni
47WF623l RH36br775Jl
67UW7 PK77x

Comments are closed.

会员登录关闭

记住我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关闭

小提示: 您的密码会通过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