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其中提到,“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
近日,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其中提到,“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
在消费税品目中,重点是烟酒油车,以白酒为例,若是白酒消费税征收环节的转移,或将引发行业的巨大变化,由于白酒产销往往涉及到三个环节,生产、经销和零售,在不同情境下,会导致消费税税收增量的不同分布:
2、若保持终端消费价格不变,而生产端出厂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经销商收入将被挤压明显,尤其是中低档白酒经销商受挤压明显。
3、若保持终端消费价格不变,酒厂通过取消经销商的方式,将带来生产端收入的增加,尤其是高档酒生产端的收入增加明显。
最终,在消费税改革带动下,行业走向将成为总体税负压力与内部分化动力的综合结果。
近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其中第三款: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具体调整品目经充分论证,逐项报批后稳步实施。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有财力格局稳定。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
政策初衷及为何当前时点采取此项措施?1、消费税的基本功能是调节生产和消费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功能存在本质差别。由于增值税对所有中间要素投入同比例课税,使得生产者在增值税征税前后的中间要素使用比例基本变动不大。进一步,随着价值流转到 最终消费环节,一个直接结果是由于增值税的存在,各消费品价格上涨比例基本保持一致, 这种情况下,课征增值税只会引起收入效应,而不会引起替代效应,社会效率损失达到最小化。
增值税难以承担过多的产业调控功能。那么,如何在初次分配环节发挥流转税的产业结构调控作用?这个任务就落在消费税。国家有区别、有重点地选择部分消费品,在课征增值 税的基础上,再加征一道特殊流转税(消费税),其税负最终加入消费品价格,并以价格信号的形式传递给生产环节,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形成调节作用。
前期通过“营改增”,增值税中性的作用更加凸显,同时,它也带来了规模巨大的减税效应。由于第二产业,特别是制造业,购买生产性服务的进项税款抵扣增加,其增值税税基显著缩小,显然能够带来巨大的减税,即所谓“营改增”,“改在服务业、利在制造业”。
今年4月1日,在“营改增”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增值税税率的下调,在稳定宏观税负的前提下,“营改增”改革和降低增值税税率,所导致的减税空间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弥补,在今年上半年,采取的是通过“非税收入”的方式。但非税收入属于相对隐蔽的征税方式,且不具备持续性。
在这个背景下,通过改革消费税,扩大消费税税基,发挥其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也是手段之一。而扩大消费税税基、增加财政收入后的分配,也是“中央保基本、地方拿增量”,文件也明确提出:“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
1994年出台的消费税,调节的主要对象是“三高”消费品,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决定》中也明确提出,要“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目前征收的对象是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共计14个税目,开征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8年全年,消费税收入约为10632亿元,约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的6.8%,连续四年占比回落。
在14个税目中,占大头的主要是四类,烟、酒、油、车。根据公开数据计算,2017年,烟占比约51%,油占比约35%,车占比约10%,酒占比约3%,其余占比约在1%左右。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适用的主要税种包括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其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价格调节基金等)。
由于消费税的目的在于调节和引导生产及消费行为,自1994年开始,白酒消费税经历多次调整,总体趋势是税负提高,征管趋严。
(1)1994年税改,由30%议价粮税改为25%消费税+17%增值税,且包装物押金和广告费用等不得税前扣除,实际税负合计超过30%;
(2)2001年,税负进一步提高。改为从价、从量复合征税,增加从量税,且取消了外购酒抵扣政策,并停止执行对小酒厂(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部分低端产品的实际消费税率由此大增至30%以上;
(3)2006年,取消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税率的区分,用意在于监管部分企业通过薯类白酒较低的税率,进行避税的行为;
(4)2009年,针对白酒行业通过关联交易,低价销售以避税等问题,在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售价70%的情况下,规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定,且规定了核定范围。
总体来看,消费税调整,推动了行业分化,尤其是推动行业更加高端、市场份额更加集中、品牌日益突出。尤其是2001年开征从量税,终结了以量取胜,实际上是加重了中低端白酒的税负,导致较多酒厂相继推出高端品牌,推高价格。
(1)设立独立销售子公司。现行模式下,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在批发及零售环节不征收,酒企可以通过分设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在生产公司向销售公司进行销售的环节,缴纳消费税,销售公司随后的批零环节就不用重复缴纳消费税。
由于存在税务机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在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实际的消费税税负最低可以达到10%左右。
情景一:在直接对外出售情况下,缴纳环节在生产环节,税基为100元,缴纳消费税由从价税和从量税两部分构成,其中从价税为20元(100*20%),从量税为0.5元,实际消费税税负为20.5%。
情景二:在设立销售子公司情况下,通过生产公司出售给销售子公司环节缴税。假设生产公司销售给销售子公司时,定价为70元/瓶,缴纳消费税时,从价税为14元(70*20%),从量税为0.5元,合计为14.5元。由于销售子公司对外按100元/瓶销售时,不再重复征税,实际消费税税负为14.5%。
情景三:在设立销售子公司情况下,假设生产公司销售给销售子公司时,定价低于70元/瓶,由税务机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当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为50元/瓶,从价税为10元(50*20%),从量税为0.5元,实际消费税税负为10.5%。
而设立销售子公司,也存在不同的方式,如集团下设生产公司及销售公司,通过生产公司向销售公司销售;或者生产公司为母公司,销售公司为子公司,由生产母公司向销售子公司销售。
征税环节由生产端向批零端转移后的情景测算如果白酒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对于生产厂家而言,直接形成减税。由于经销及零售价格必然高于出厂价格,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行业整体的消费税额必然会增加。理论上看,若高端白酒,税收增额由经销商及零售终端承担,必然造成零售终端成交价提升。
而非名优酒企的经销商利润较低,且忠诚度较低,且消费者对低端白酒价格的敏感度较高,为保持市场份额、避免消费者转移,生产厂商大概率会牺牲利润补贴经销商,这就导致理论上由下游承担的消费税,逆向进行转嫁,行业分化有望进一步加剧。
假设某白酒生产厂商最后一级对外销售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为X元/500ml,终端价格(不含增值税)为(X+Y)元/500ml,其中Y为渠道加价部分。根据现行行业消费税规定,厂商需要支付的税费为X*70%*20%+0.5元/500ml,或税务机关核定价格*20%+0.5元/500ml。
若征税环节后移,假设从价、从量税率不变,终端零售价计算暂不涉及内部转移,那么新消费税为(X+Y)*20%+0.5元/500ml,新增税费为X*8%+Y*20%。
分档:每500ml白酒,出厂价分为三档:100元(低档)、500元(中档)、1000元(高档);对应终端销售价格分别为110元(价格提高10%)、600元(价格提高20%)、1300元(价格提高30%)。
零售端110元,原来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为100*70%*20%+0.5=14.5元
零售端600元,原来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为500*70%*20%+0.5=70.5元
高中低档酒的消费税增量及增幅呈现逐次抬高的态势,这也符合消费税征收的目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方式一:消费税完全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体现为零售端提价,则零售价税合计为110+20.5=130.5元
若保持销售子公司,生产环节向销售环节仍然按照100*0.7=70元价格销售,则销售环节收入降幅为(91.25-70)/(100-70)-1=29.2%
若取消销售子公司,原先向销售子公司的售价为100*0.7=70元,收入增幅为(91.25-70)/70=30.35%。
方式一:消费税完全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体现为零售端提价,则零售价税合计为600+120.5=720.5元
若保持销售子公司,生产环节向销售环节仍然按照500*0.7=350元价格销售,则销售环节收入降幅为(499.58-350)/(600-350)-1=40.2%
方式一:消费税完全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体现为零售端提价,则零售价税合计为1300+260.5=1560.5元
若保持销售子公司,生产环节向销售环节仍然按照1000*0.7=700元价格销售,则销售环节收入降幅为(1082.9-700)/(1000-700)-1=27.6%
情况二:零售价格不变(隐含消费税),在出厂价格不变(生产端不受影响)情况下,白酒消费税完全由经销商承担,中低档白酒经销商受影响更加严重。
情况三:零售价格不变(隐含消费税),取消经销商,高档酒生产端的收入增加明显。
2、若保持终端消费价格不变,而生产端出厂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经销商收入将被挤压明显,尤其是中低档白酒经销商压力更大。
3、若保持终端消费价格不变,酒厂通过取消经销商的方式,将带来生产端收入的增加,尤其是高档酒生产端的收入增加明显。
最终,在消费税改革带动下,行业走向将成为总体税负压力与内部分化动力的综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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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0日 22: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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