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其中提到,“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
近日,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其中提到,“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
在消费税品目中,重点是烟酒油车,以白酒为例,若是白酒消费税征收环节的转移,或将引发行业的巨大变化,由于白酒产销往往涉及到三个环节,生产、经销和零售,在不同情境下,会导致消费税税收增量的不同分布:
2、若保持终端消费价格不变,而生产端出厂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经销商收入将被挤压明显,尤其是中高档白酒经销商受挤压明显。
3、若保持终端消费价格不变,酒厂通过取消经销商的方式,将带来生产端收入的增加,尤其是高档酒生产端的收入增加明显。
最终,在消费税改革带动下,行业走向将成为总体税负压力与内部分化动力的综合结果。
近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其中第三款: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具体调整品目经充分论证,逐项报批后稳步实施。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改革,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有财力格局稳定。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
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功能存在本质差别。由于增值税对所有中间要素投入同比例课税,使得生产者在增值税征税前后的中间要素使用比例基本变动不大。进一步,随着价值流转到 最终消费环节,一个直接结果是由于增值税的存在,各消费品价格上涨比例基本保持一致, 这种情况下,课征增值税只会引起收入效应,而不会引起替代效应,社会效率损失达到最小化。
增值税难以承担过多的产业调控功能。那么,如何在初次分配环节发挥流转税的产业结构调控作用?这个任务就落在消费税。国家有区别、有重点地选择部分消费品,在课征增值 税的基础上,再加征一道特殊流转税(消费税),其税负最终加入消费品价格,并以价格信号的形式传递给生产环节,对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形成调节作用。
前期通过“营改增”,增值税中性的作用更加凸显,同时,它也带来了规模巨大的减税效应。由于第二产业,特别是制造业,购买生产性服务的进项税款抵扣增加,其增值税税基显著缩小,显然能够带来巨大的减税,即所谓“营改增”,“改在服务业、利在制造业”。
今年4月1日,在“营改增”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增值税税率的下调,在稳定宏观税负的前提下,“营改增”改革和降低增值税税率,所导致的减税空间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弥补,在今年上半年,采取的是通过“非税收入”的方式。但非税收入属于相对隐蔽的征税方式,且不具备持续性。
在这个背景下,通过改革消费税,扩大消费税税基,发挥其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也是手段之一。而扩大消费税税基、增加财政收入后的分配,也是“中央保基本、地方拿增量”,文件也明确提出:“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
1994年出台的消费税,调节的主要对象是“三高”消费品,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决定》中也明确提出,要“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目前征收的对象是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共计14个税目,开征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8年全年,消费税收入约为10632亿元,约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的6.8%,连续四年占比回落。
在14个税目中,占大头的主要是四类,烟、酒、油、车。根据公开数据计算,2017年,烟占比约51%,油占比约35%,车占比约10%,酒占比约3%,其余占比约在1%左右。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适用的主要税种包括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其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价格调节基金等)。
由于消费税的目的在于调节和引导生产及消费行为,自1994年开始,白酒消费税经历多次调整,总体趋势是税负提高,征管趋严。
(1)1994年税改,由30%议价粮税改为25%消费税+17%增值税,且包装物押金和广告费用等不得税前扣除,实际税负合计超过30%;
(2)2001年,税负进一步提高。改为从价、从量复合征税,增加从量税,且取消了外购酒抵扣政策,并停止执行对小酒厂(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定额、定率的双定征税办法,一律实行查实征收。部分低端产品的实际消费税率由此大增至30%以上;
(3)2006年,取消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税率的区分,用意在于监管部分企业通过薯类白酒较低的税率,进行避税的行为;
(4)2009年,针对白酒行业通过关联交易,低价销售以避税等问题,在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售价70%的情况下,规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定,且规定了核定范围。
总体来看,消费税调整,推动了行业分化,尤其是推动行业更加高端、市场份额更加集中、品牌日益突出。尤其是2001年开征从量税,终结了以量取胜,实际上是加重了中低端白酒的税负,导致较多酒厂相继推出高端品牌,推高价格。
(1)设立独立销售子公司。现行模式下,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在批发及零售环节不征收,酒企可以通过分设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在生产公司向销售公司进行销售的环节,缴纳消费税,销售公司随后的批零环节就不用重复缴纳消费税。
由于存在税务机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在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实际的消费税税负最低可以达到10%左右。
情景一:在直接对外出售情况下,缴纳环节在生产环节,税基为100元,缴纳消费税由从价税和从量税两部分构成,其中从价税为20元(100*20%),从量税为0.5元,实际消费税税负为20.5%。
情景二:在设立销售子公司情况下,通过生产公司出售给销售子公司环节缴税。假设生产公司销售给销售子公司时,定价为70元/瓶,缴纳消费税时,从价税为14元(70*20%),从量税为0.5元,合计为14.5元。由于销售子公司对外按100元/瓶销售时,不再重复征税,实际消费税税负为14.5%。
情景三:在设立销售子公司情况下,假设生产公司销售给销售子公司时,定价低于70元/瓶,由税务机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当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为50元/瓶,从价税为10元(50*20%),从量税为0.5元,实际消费税税负为10.5%。
而设立销售子公司,也存在不同的方式,如集团下设生产公司及销售公司,通过生产公司向销售公司销售;或者生产公司为母公司,销售公司为子公司,由生产母公司向销售子公司销售。
如果白酒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对于生产厂家而言,直接形成减税。由于经销及零售价格必然高于出厂价格,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行业整体的消费税额必然会增加。理论上看,若高端白酒,税收增额由经销商及零售终端承担,必然造成零售终端成交价提升。
而非名优酒企的经销商利润较低,且忠诚度较低,且消费者对低端白酒价格的敏感度较高,为保持市场份额、避免消费者转移,生产厂商大概率会牺牲利润补贴经销商,这就导致理论上由下游承担的消费税,逆向进行转嫁,行业分化有望进一步加剧。
假设某白酒生产厂商最后一级对外销售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为X元/500ml,终端价格(不含增值税)为(X+Y)元/500ml,其中Y为渠道加价部分。根据现行行业消费税规定,厂商需要支付的税费为X*70%*20%+0.5元/500ml,或税务机关核定价格*20%+0.5元/500ml。
若征税环节后移,假设从价、从量税率不变,终端零售价计算暂不涉及内部转移,那么新消费税为(X+Y)*20%+0.5元/500ml,新增税费为X*6%+Y*20%。
分档:每500ml白酒,出厂价分为三档:100元(低档)、500元(中档)、1000元(高档);对应终端销售价格分别为110元(价格提高10%)、600元(价格提高20%)、1300元(价格提高30%)。
零售端110元,原来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为100*70%*20%+0.5=14.5元
零售端600元,原来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为500*70%*20%+0.5=70.5元
高中低档酒的消费税增量及增幅呈现逐次抬高的态势,这也符合消费税征收的目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方式一:消费税完全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体现为零售端提价,则零售价税合计为110+20.5=130.5元
若保持销售子公司,生产环节向销售环节仍然按照100*0.7=70元价格销售,则销售环节收入降幅为(91.25-70)/(100-70)-1=29.2%
若取消销售子公司,原先向销售子公司的售价为100*0.7=70元,收入增幅为(91.25-70)/70=30.35%。
方式一:消费税完全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体现为零售端提价,则零售价税合计为600+120.5=720.5元
若保持销售子公司,生产环节向销售环节仍然按照500*0.7=350元价格销售,则销售环节收入降幅为(499.58-350)/(600-350)-1=40.2%
方式一:消费税完全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体现为零售端提价,则零售价税合计为1300+260.5=1560.5元
若保持销售子公司,生产环节向销售环节仍然按照1000*0.7=700元价格销售,则销售环节收入降幅为(1082.9-700)/(1300-700)-1=36.2%
情况二:零售价格不变(隐含消费税),在出厂价格不变(生产端不受影响)情况下,白酒消费税完全由经销商承担,中低档白酒经销商受影响更加严重。
情况三:零售价格不变(隐含消费税),取消经销商,高档酒生产端的收入增加明显。
2、若保持终端消费价格不变,而生产端出厂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经销商收入将被挤压明显,尤其是中高档白酒经销商压力更大。
3、若保持终端消费价格不变,酒厂通过取消经销商的方式,将带来生产端收入的增加,尤其是高档酒生产端的收入增加明显。
最终,在消费税改革带动下,行业走向将成为总体税负压力与内部分化动力的综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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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2日 15: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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