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交通:公司章程

2021-11-24 00:49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智能交通:公司章程已关闭评论 字号:

摘要: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第8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第9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第8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第9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10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则,以国家经济发展政策为指导,建立和完

善公司制度,运用科学合理的经营观念和管理办法,使公司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使

品的研发和服务及项目配套硬件产品销售、计算机网络产品研发和服务(经营性互联

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

相结合。党组织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

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第16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

第17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

公司股票釆用记名方式。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

第20条 公司系由其前身苏州智能交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全体发起人将公

第21条 经国家授权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第22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第23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第24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若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遵循国家关于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

第30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

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34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5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第36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第40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及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第42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

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

第43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第44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

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49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方式召开,也可以通过电话、视频会议或其他类

似的每一方可以听到另一方说话的通讯方式进行,但决议内容必须事后经股东书面确

第50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进行见证。

第51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

第52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第54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第55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

第57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己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线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第62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第63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釆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第66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或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第68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69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第70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第71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第72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第73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第74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第75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76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77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79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第80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釆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第84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

第85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同一

第86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议案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

)知情的其它股东有权口头或书面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

)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关联交易议案形成决议时,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股东大会有权

第88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第89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报告候选

第90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股东大会在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第91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第92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第93条 股东大会釆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94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由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公司聘请的律师(如有)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第95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第96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97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

第98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100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系在会议结束后

第101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第103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第104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107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第108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第109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第110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

第111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第114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第116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科学决策,同时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

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

第117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第120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

第122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通知时限

第124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

第125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现场、传真、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第127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第128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

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与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除对该事项作充分必要披露外,不参与该事项

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票数也不计入董事会法定表决总数,该交易事项由非关联关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董事无法回避时,董事会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按照正常程序

第130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

第131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133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第134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135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136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如

)董事会秘书应当了解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

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忠诚地履行职责,并有良好地处理公

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办理定期报告

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

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

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

第138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

第139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

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

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

第142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至本届董事任期届满之日止,经董事会决议,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145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会秘书辞职自完成

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

第146条 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必要时可应董事长的要求向其汇

第147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第151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

第154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155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第157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

第158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

第159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第161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

第162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

第164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第166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第167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

)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釆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

)公司采取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別决

第169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第170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第171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第175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负责人向

第177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179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发送、邮件、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第180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发送、邮件、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

第181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

公司以电子邮件发出的,以电子邮件成功发出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

的,以传真成功发出时间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第182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

第183条 公司在挂牌后,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在挂牌后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第185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第186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192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193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第199条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第200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第203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第204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第205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第207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208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

第211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

第212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

)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营、财务

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进

行信息披露;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

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行业协会、媒

体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发生

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

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

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第219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

)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

第224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第225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

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

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

第226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第228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229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或者投资者与公司

发生纠纷的,应当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方有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

第231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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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4日 00:4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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