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师承认“过度借鉴”B站回应签约up主抄袭虚拟形象

2022-03-03 15:51 作者: 来源: 本站 浏览: 我要评论画师承认“过度借鉴”B站回应签约up主抄袭虚拟形象已关闭评论 字号:

摘要: 被寄予“永不塌房”期望的虚拟偶像,在引领粉丝经济效益新潮流的同时,也逐步暴露一个新兴的知产问题—— 2月22日,B站up主@Lemon夹子发布了一则题为《我的“孩子”,被哔哩哔哩电竞偷走了》的动态。其称自己是一名在B站创作六年的up主,从2021年2月20日...

被寄予“永不塌房”期望的虚拟偶像,在引领粉丝经济效益新潮流的同时,也逐步暴露一个新兴的知产问题——

2月22日,B站up主@Lemon夹子发布了一则题为《我的“孩子”,被哔哩哔哩电竞偷走了》的动态。其称自己是一名在B站创作六年的up主,从2021年2月20日开始,她以@格蕾缇娅Gretia 身份开始了VUP生涯。日前她发现哔哩哔哩电竞旗下另一位于2021年12月发布的虚拟形象@柒柒_Ranoca“明显照搬”了@格蕾缇娅Gretia的面部形象。

@格蕾缇娅Gretia经过“面部重合”“制作细节对比图”等验证后,将证据提交给哔哩哔哩电竞其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哔哩哔哩电竞运营人员称,他们也对比了许多其他VUP的立绘,不少形象的面部特征都存在相似性。运营人员还表示,“双方都已获得著作权,则说明并没有抄袭。如若抄袭他人立绘,则无法获得著作权。”

关于这一回复,诺诚游戏法团队潘恺文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工作人员依据美术作品具有著作权登记证书,但仅凭此证,不足以就作品属性、是否构成侵权进行抗辩。

他解释,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由此可见,国家版权局在进行作品登记时,并非做实质审查,对于作品属权性、创作时间等事项,均系“自愿登记”。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作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法定依据,也就是说,单凭作品登记证书并不能证明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潘莉进一步向21记者分析,立绘形象是否构成抄袭并不是简单的根据登记证书即可判断,而是需要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等标准进行认定。

同一天,@柒柒_Ranoca的画师@RoyalTea-CH也在B站就“脸部相似问题”“眼部画法”等争议发布一系列图片证明,称自己所绘模型与@格蕾缇娅Gretia存在差异,并不存在抄袭的行为。

2月23日,哔哩哔哩电竞官方发声,称“柒柒_Ranoca”的立绘面部的确与另一VUP高度相似。此外,哔哩哔哩电竞官方还对与@格蕾缇娅Gretia方进行沟通的运营人员、VUP艺人经纪部负责人都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对于形象审核的漏洞问题,官方表示会进一步引入具有版权知识的人才,严格规范审核制度。

2月24日晚,画师@RoyalTea-CH发布道歉声明,承认“过度借鉴”@格蕾缇娅Gretia的I2d视频的眼睛部分。并表示愿意承当应有责任。截至目前,@柒柒_Ranoca的形象已从B站撤下。

21记者梳理两方VUP与画师的多番回应,发现双方立绘形象涉嫌抄袭的主要争议点在于“眼部设计”的相似度。格蕾缇娅Gretia方认为,从“眼部高光”“瞳孔结构”等面部细节看来存在抄袭。而哔哩哔哩电竞运营人员在截图中的回复称“仅是眼睛部分有些许相似,放大后仍有不同点”。

诺诚游戏法团队负责人朱骏超指出,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作品是否具有审美意义,判定两个作品的“相似度”,实际上是对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的判断。

潘莉认为,落实到具体的批判维度上,此类原创设计的实质性相似判断应从普通观察者的角度,通过整体比对和综合判断两者之间的相似度,从整体的视觉效果、构图比例、组成元素、色彩、线条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元素的权重影响进行区分考量。如两者在表达上体现出整体的相似,则构成实质性相似。由于美术作品的多样性、专业性,如对实质相似有争议的,也可以参考相关专家意见。

“一个完整的虚拟偶像的形象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平面的形象造型设计,包括手绘、模型和Live2D软件,还需要人设、声音特征、故事背景等。”一位长期关注虚拟偶像的二次元爱好者告诉21记者,不过由于虚拟偶像的开发和运营成本相对较高,目前市场上占据绝大多数市场的VUP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虚拟偶像,而是虚拟主播,“这些虚拟主播,开播时把脸对准摄像头,打开免费下载的面部捕捉软件,即开即播,唱歌、聊天都可以。”

此次哔哩哔哩电竞的回应中提到,经核实,有争议的立绘形象为“染染_Ranoca”的个人约稿,目前已对她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该立绘形象。并向被侵权的VUP及其所属公司道歉。

此次风波又给VUP和画师带来哪些警示?潘莉提醒,在虚拟偶像的制作过程中,所有画师和委托人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秉持原创原则,如需使用他人作品应获得合法授权;如需借鉴他人作品,应有自己的独创表达,仅借鉴他人作品中体现的情感、思想,不应对他人的已有作品进行“复现”。

“保留初稿、手稿草图、底稿等创作过程素材。”朱骏超建议,原创画师可想办法在作品上署名,或在多个公开渠道发布并留存发布界面以证明自己是创作者,甚至可以通过直播全程记录创作过程。

事实上,B站在虚拟偶像领域的布局由来已久。2018年,B站开通虚拟主播板块,同年还与日本游戏厂商GREE合资成立bg Games公司,共同开展面向中国和日本地区的手机游戏以及 Vtuber业务。

2019年,B站与日本虚拟主播头部公司“彩虹社”合作,开始在中国培养虚拟主播,同年还收购了上海禾念,将虚拟偶像洛天依等揽入麾下。

2022年初,B站并购了一家虚拟偶像研运公司上海迁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这家成立于2019年的公司,公司曾运营虚拟偶像社团Vnicorn及旗下的数位虚拟艺人,包括烁Akira、蒲公英_Tannpopo、闪光Pika等等。除了虚拟偶像运营和孵化之外,迁誉网络还是虚拟偶像直播辅助软件PrprLive的研发商。基于该软件,用户只需要准备摄像头就可实现面部捕捉,并用制作好的Live2D形象进行直播。

在此次虚拟偶像侵权的风波中,B站声明称涉嫌侵权的立绘形象是VUP个人约稿行为。那么,在整个过程中,B站作为VUP的签约平台该承担哪些责任?

朱骏超分析,“VUP艺人”这个概念包括虚拟形象和自然人主播,实际上是B站这一类平台公司与虚拟形象背后的自然人主播之间订立的经纪合作协议。

“可以参考传统的经纪合作模式。作为平台方的B站对于VUP艺人需要提供业务指导、流量扶持、商务接洽等义务,同时,VUP艺人的相关直播分成、商务收益将由B站获取并与VUP艺人分成,同时与VUP艺人相关联的各类纠纷、诉讼也应由平台方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他认为,虽然立绘形象为个人约稿,但依照常规经纪合作协议的约定,艺人创作的各类作品、个人形象、艺名等著作权权属,均归经纪公司所有。

本次纠纷中,B站作为签约平台,在享有VUP艺人带来直播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的同时,还应当为签约VUP艺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21记者注意到,让B站此次虚拟偶像侵权风波扩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哔哩哔哩电竞运营人员非专业的回应。潘莉律师提醒,B站作为平台和签约机构,应积极预备风控方案以规避风险。

她建议,B站对旗下签约VUP形象应加强审核,制定审核制度,规范审核团队。其次,建立便捷的举报渠道,对涉嫌侵权的行为予以及时处理。再者,向用户进行版权知识宣传,提升用户的守法、维权意识,从平台和用户层面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避免因权利瑕疵产生相应法律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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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03日 15: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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